昨天有人轉給我最新一期新新聞,因為裡面有文章提到我的名字,我不記得自己認識這位蘇先生,他的說詞雖是善意,但讓我覺得不舒服,因此寫了一封信給雜誌編輯澄清(如下所附)。
就如我信中所說我對自己行為負責,至於雜誌社要如何釐清,就非我能左右。在寫信的過程中,重新檢視自己當時的工作態度,還好,對得起自己。
友齡 上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ylyang
To: editor@new7.com.tw
Sent: Friday, December 31, 2010 4:30 PM
Subject: 貴雜誌1243期「台灣人坐黑牢,天不應地不靈」
親愛的編輯女士/先生:
看到貴雜誌1243期「台灣人坐黑牢,天不應地不靈」,因為文中提及蘇先生說「印象中,駐泰代表處只有一位行政組的秘書楊友齡真的關心他們…為他們的處境落淚,為自己的無能為力自責」一節,因為提到友齡的名字,所以我應有立場講講我的看法。
駐泰國代表處下設各組,有關在泰受刑人的照顧乃行政組之責。我在1999年奉派代理行政組長一職,在代表指示下,第一次去曼谷各監獄探視我國受刑人時,知悉有他國受刑人申請返國服刑。友齡返辦公室後即洽泰國外交部條約司,查知根據泰國國內相關法規定,與泰國締結「受刑人移送協定」(這是我當時所用翻譯名稱),就可依規定提出申請返國服刑。讀完駐泰處行政組同仁蔣崇昌先生替我找到之該泰國法規英譯本,有鑒於該法規定被判無期徒刑者,只要服刑滿八年都可提出申請,因此上呈代表指出為達刑罰「教化」之目的、基於人道、…,我都應與泰方洽商締結此約,以協助受刑人返國服刑。
當時駐泰代表、前空軍總司令黃顯榮將軍排除館內高階同仁反對,支持此議並即報請國內洽法務部同意。是時我已奉命改調駐荷蘭代表處,黃代表還不恥下問,要友齡推薦適合推動此案人選。駐泰代表對我受刑人的關心由此可見一斑,希望這或可釐清只有友齡關心他們的誤會。
至於所謂「為他們的處境落淚」,乃因蔣崇昌君基於善意,安排能說華語醫師為我受刑人義診,讓友齡藉機向彼等辭行。未料彼等對此反應激烈,質疑爾後誰會關心他們,友齡因此坦告黃代表要為他們努力的方向。當時或許過於樂觀,對兩國締約讓他們返國的未來充滿期待與信心,之所以落淚是因為即將與朋友分離。友齡對自己的工作態度與行為負責,對此案沒有自責,只有遺憾。
至於締約一事,友齡不曾忘記。在荷蘭工作時,因為泰國駐荷蘭大使曾任外交部條約司長,友齡也曾請教此議。回國後因公知悉泰國駐華代表曾任泰外交部條約司副司長,並代表泰國與西歐國家洽簽受刑人移送協定多次,友齡在工作已與泰國業務無關之情況下,仍甘冒大不諱上簽呈建議外交部基於享有在地優勢從優考慮改由國內直接與泰國駐華代表處洽商。至於迄今未見結果遠非我能想像,但友齡相信外交部的長官對在泰受刑人的關懷不會改變。
由荷蘭返國後,這些朋友相繼寫信給我,還有人畫了一幅風車送我,想是知道我從何處回台。他們給我的溫暖,早已超過我能給的。他們對我的肯定,友齡只有感謝。
最後,我希望釐清的是該協定不涉及受刑人的「交換」,締約任一方受刑人只要符合法律或協約規定,即可提出申請返國服刑,簡稱該約為「換囚協定」或不適當。
敬祝 新年快樂!
楊友齡 敬上
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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