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日 星期二

游志郎 年代電視延照事件 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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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年代電視延照事件 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本篇文章完整閱讀 

作者 : 游志郎 更新時間 : 2011/01/17 18:50:23


(2011-01-17)2010年台灣媒體業最大事件之一,是年代電視娛樂台未通過NCC審核,取得繼續營業的執照。當媒體圈普遍認為NCC鐵腕,是不是處罰得嚴重時,年代電視本身是不是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圖/donovanbeeson@flickr

(Brain.com 2011-01-17) 當年代的新聞台自己曝光NCC的審核結論之後,引起電視、報紙等媒體的討論,立法院也徵召了NCC主委蘇蘅到立院備詢,輿論的立場各有所依,無論是贊成或是反對者,都表達了不同意見,不過綜觀來看,大家較傾向於年代電視台,對NCC的說明篇幅相對報導太少。


從不同的言論中,也少見到大家評論年代董事會的責任。其實這類事件對於公司治理(註)上,也有很大的影響與意義,希望藉這篇文章,表現不同角度的觀察,同時也希望引起電視倫理這個論點被大家重視,提供電視媒體永續經營的意見。


攤開來在陽光下檢查


年代電視這一次的延照風波,依據NCC主委蘇蘅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這不是撤照問題而是延照事件,NCC並沒有撤電視台的執照,而是沒有同意年代電視台的延照申請,蘇蘅強調這是依據上屆委員會決議的延續作業,NCC並沒有撤年代電視的證照。


原來在一年前年代電視審查延照的時候,因為部分條件不符合NCC審查標準,要求年代電視改善說明後,NCC同意並以一年為限,附帶年代電視提出一個自我改善的計畫做為條件,繼續讓年代電視在這一年內完成自我改善的計畫,若完成該標準即同意繼續延照經營,這是依據行政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則處置的決議。蘇蘅的說明讓事情攤在陽光下,也透露了年代電視經營團隊的責任歸屬。


年代的責任會是什麼?


按照NCC的說明,這次年代的證照是延期的審查未通過,所以在2011年就看不到這個年代娛樂電視台了,這個結果是讓所有電視業界非常意外與驚訝。因為業界始終對於NCC的立場或公權力抱著懷疑的態度。年代電視的損失若是以市場行情估算,僅僅這個45頻道的價值至少估算有5億新台幣,相信是年代所有股東無法接受的事實。這顯現了現在經營團隊的嚴重失誤,也就是說這一屆的董事會、經理人與監察人機制有被檢查的必要。


董事會有權責選任經理人團隊,並以此對股東會負責。而從這次事件的始末來看,NCC以「一年之間年代不但沒有落實自我改善的承諾,還更違反廣告規範被數度罰款」,因此這次審查會議沒有通過延照,既然NCC委員會決議不同意年代繼續延照,年代娛樂台就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繼續營運播出,年代娛樂台的人員設備與所有資產都因而面臨解散的命運(雖然年代娛樂台經過股東會決議仍然可以轉型其他經營,也並非就此完全喪失其存在價值,或是就此壽終正寢)。


董事會與經理人的任務,就是在合法有效的執行公司設立的目的──電視播出,如今面臨這個結論絕對是必須負起完全的責任。


首先我們來看董事會可能沒有盡到的責任有哪些:


第一、沒有落實選任適任經營人選的責任


由於台灣的電視媒體經營面臨一個紅海競爭的世代,每家電視台都面臨廣告經營的壓力,所以必須聘請有超高業務能力的總經理來經營,為了生存電視媒體已經業務掛帥很長一段時間了,尤其是從2005年之後,台灣的電視廣告總量沒有太大的成長,經營者備感壓力。

由於業務掛帥,節目作為置入廣告的最好載體,這個現象其實在大部份的國家都存在這個情況,日本媒體市場是這種置入廣告的先河,中國的電視媒體將這個稱為軟廣告,以區分插播的硬廣告。


在台灣,節目與廣告製作規範中要求,節目應該與廣告清楚分離;在老三台時期,廣告的播出非常嚴格遵守這個規範,戲劇的製作人通常容易接受廠商的請託,給予相當的廣告表現在情節中,道具或是場景是最容易被置入的部分。這個在台視當紅連戲劇「星星知我心」節目中總是看到伯朗咖啡,或是金車飲料可以印證。


但是過去多是製作人私下潛規則,節目部主管一旦知道就會被禁止並處分,新聞局更是動輒罰款。但是現在卻是電視公司業務部門堂而皇之的自我經營,廣告部門都有置入行銷組在運作,並成為重要的營收項目了。縱使是如此,這種置入廣告基本上是一種正規的行銷行為,只要符合規範與商業道義,還不算是洪水猛獸,經營這種置入廣告應該是無可厚非。


在這個原則下,年代董事會聘任這一個經營者應該還不算是失職,但是深入研究就可以發現,其實是有可以受公評的地方。因為年代的這種廣告是以時段式分賣方式經營的,也就是一般的賣斷廣告。廣告主以節目方式整個半小時或是一小時都在廣告氛圍中,同時廣告口再播出硬廣告,很明顯的看出置入廣告的低級手法,內容有部分也備受爭議,媒體失去自我管控的職責,嚴重的怠忽應盡職責;我認為這是很嚴重的違反廣告與節目製作規範的基本原則。


作為董事會應該要盡到監督並調整的責任,選擇了執行這種廣告的經理人是某種程度失職;進而損害公司社會形象的和損害股東權益,這已經是公司治理制度上的缺失行為,年代公司應該要有機制去處理並改進這種缺失。

第二、年代董事會沒有認真對待NCC委員會決議的認知


作為董事會,負有經營公司的職責,這種經營上已經嚴重影響公司長期永續存在的重大事項,應該是要很謹慎的推演可能的各種情形,而且也應該透過發言人或是資訊公開的方式給股東知曉;但是他卻沒有盡到責任去面對它,還讓這種最壞的停播情形發生,缺乏面對危機的意識與能力,絕對是無可解釋的怠忽職責。


這次的延照附帶條件是置入廣告的改善與及自製率的提升,這是年代經理人提出的條件,NCC以一年為期來審查,這樣已經給年代相當的優遇條件了,然而經理人與董事會卻沒有正視這樣的決議,卻是抱著應付NCC的心態了事,終於發生了這個最嚴重的後果。

※你支持這次NCC處理年代娛樂台的決策嗎?你認為年代電視台可以如何改善內部公司治理問題?敬請期待游志郎的下篇文章。


歡迎發表您的意見!


游志郎 小檔案:


電視媒體工作25年,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南開大學MBA碩士


.現任北京華誼兄弟公司專案製作人以及自由媒體觀察人


.曾任高點文化傳媒公司總經理、大豐有線電視公司總經理、台視企劃組長、業務組長、電視劇製作人及華視電視劇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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