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打官司開始 談自己這大半生
最近一直在思考要為班書寫啥才能表達自己對我這大半生的看法,經過一番思考,決定就由我們這班所學「法律」開始,嘗試介紹自己過去這些年的經歷。
我的婚姻以離婚收場,但我倒不認為這是我人生中的一項失敗,因為這是我在婚姻關係尚存續時最期望的目標,甚至在美國聘請律師提起離婚告訴。「離婚」過程,對我這個法律學的不怎麼樣的「壞學生」而言,真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經驗,也值得與同學分享。
將近30年前,當時的外交部條約司司長趙金鏞大使幾次為我介紹對象,我的前夫是他在留英同學會認識的。這段婚姻當時可能還讓不少人羨慕,但是畢竟兩人認識不清,對婚姻的看法與要求不同,讓我無意繼續維持。在僵持過程中,一位同仁和我聊天的一番話,有如醍醐灌頂讓我決心儘速結束這關係,給對方、也給自己一個可能更好的機會。
在台灣,除兩願離婚外,我必須找到對方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我的法律白學了,因為我無法解決這困擾,所以決定在美國密西根州提出不需要法定原因之離婚告訴。在過程中,因為有華府的長官協助介紹律師,因為有遷居底特律的朋友的接待收容,讓我能順利赴美出庭,完成這項人生另類大事。
值得再提的是,離婚對美國法院而言,沒有急迫性,所以我的律師在收到第一次更改庭期傳票後,告訴我一定會一再延期的。鑒於延期不但不符我速戰速決的個性,更讓我的律師費用節節增加,當下我就依據法院傳票所載法官名稱與法院地址,洋洋灑灑地寫了三頁信紙以DHL快遞寄給法官,陳述我的案件不宜拖延的理由。沒想到結果奏效,律師通知我法官決定讓我如期出庭,最後還加了句這是「破紀錄」的迅速。
其實法官仍沒有時間審理我的離婚小事,他指定一位仲裁人初審,律師告訴我該仲裁人的資格與法官相當,唯一的差別在法官是經由選舉產生。雙方當事人經由仲裁且接受仲裁結果後,法官在他的審理空檔期間,特別為我的離婚仲裁結果做一次正式宣判。他在法庭上還特別提及很高興我從台灣來,可見得他還記得我的信,讓我覺得窩心。
當初我同意仲裁結果的條件是我前夫與我簽寫一中文兩願離婚協議書,因為兩造律師都有公證人身份,所以就是現成的兩個證人。事後在波士頓辦理離婚驗證、在內湖區公所辦理戶籍登記過程中,也都因為有貴人相助,讓我的離婚案終於能夠順利且有效率的完成。
現在該談我的工作了。我所以在外交部工作,是因為外交特考是我唯一考上的考試。還記得參加過一次高考(或與法務工作相關的特考?),父親看到成績單後,直搖頭說為我選唸錯科系,因為好像只有經濟學一科及格。
家人多學醫,沒有人擔任公務員,我的個性是否適合擔任公務員?以下兩例或可說明。有一次波士頓的張處長指責我不會說話,我回說:「我不吹牛、不說謊、不拍馬屁,我認為自己才最會說話」,他尷尬的解釋他不是要我「拍馬屁」。日前一位曾經考慮要去法院告我公然侮辱之類罪名的退休長官居然對我說,以我的能力,當初只要願意向長官撒撒嬌,今天也不致如此---他的意思是我可能會比較有出息。
最近這幾年我才深切體悟,擔任公務員必須要瞭解有關自身權益的相關法令。2001年在荷蘭代表處準備接待司法院翁岳生院長來訪時,我怎麼都想不起來翁老師大學教我啥課程,不恥下問結果卻遭同學訕笑。由此就知道我對行政法是一竅不通,怎能期待我對有關公務員升遷相關規定能深入瞭解?升官不順,我倒不怪自己個性不好,或不會撒嬌,主要還是沒能認識相關法令,未能掌握升遷關鍵時刻。
就在校成績而言,我的確是法律系的壞學生—好像只有大三上學期當班代表那學期因為不好意思補考,稍微用點功外,我在大學的名言是「我沒有免於補考的自由」。但是大學四年所受薰陶,仍在工作上對我有所助益。最經典的是2000年在荷蘭參與荷我間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就協定英文名稱該使用Agreement或Arrangement而互不相讓。林福順老師的國際法到底教些什麼?我只記得「蓮花號」一詞,內容是啥待會得要上網查查才知道。而丘宏達老師的「現代國際法」一書給我的印象是條約協定不論名稱為何,效果相同。我當然知道台灣是為面子,希望使用「層級」較高的前者,荷蘭又為何堅持使用後者?我請荷籍同事替我向荷蘭外交部條約司查明荷方對此二者看法有何不同,未料荷方居然認為此二者有法律拘束力之差異,我淺薄的法律知識讓我在談判時得以主張,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此協定涉及稅法,必須以具法律拘束力的Agreement為名,否則無法在台有效執行。雖然我理不直,但氣可壯,荷蘭外交部所派國際法律師居然接受我的主張,但表示這不在她被授權範圍內,她必須轉告荷外交部此協定名稱涉及「執行效力」問題。結果荷方同意讓步。這協定大概是我和西歐國家遞約第一次成功使用Agreement,如果我沒學法律,大概不會如此主張,荷方大概也不會輕易讓步。
自我首次主張這「legally binding」差異成功後,聽說外交部歐洲司、條法司教其他駐外館處依樣畫葫蘆援用。當時歐洲司劉司長見到我時說我的主張要敘獎。結果該年考績歐洲司把駐荷蘭代表處顧崇廉代表給我的88分降為乙等。我不服申訴未能成功,請調回台後,偶然機會收到歐洲司針對我申訴案提出之「地域司審查意見」,該審查意見內容犯了我的大忌,居然針對我自認為替外交部立下汗馬功勞的談判案「明知不實而登載於公文書」污衊我。為了對自己有所交代,也因為在公務體系內無法還我公道,我只有選擇於2007年8月對當時製作該審查意見的歐洲司林司長、陳副司長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
我這告訴案已經兩次再議成功,檢察官會否起訴仍是未知數。月前出庭時,檢察官指出我兩次再議,高檢署是同一檢察官審理,該高檢兩次都指示地檢署責成被告應針對我的九項質疑逐項答辯,在確知被告都有我所提「與事實不符對照表」後,同意被告於一個月內提出答辯。
再議過程中,讓我不得不對台灣檢察官的素質提出質疑。對一個法律系畢業的我而言,我無法理解為何告訴狀明白寫著我告的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第一份不起訴處分書卻可就刑法第211條自說自話?我的告訴狀所附「被告所為不實之登載及陳述與事實對照表」明明列有9項,第二份不起訴書卻只針對其中一項調查,雖認定該項對我指摘確實與事實不符,但卻認可被告是用假設語氣指摘。涉及當事人的工作表現,可以不負責任的以假設語氣指摘?當然我也因此再議成功,但浪費的司法資源該由誰承擔?
以上各節是今(99)年初寫的,我原打算等我的被告被起訴後繼續完成此大作,未料居然於九月間又再次收到一份不起訴處分書。我的憤怒大家可想而知,而親朋好友如阿光等又得費神繼續聲援我。這聲援可不簡單,不但得替我檢查「第三次刑事聲請再議狀」是否言之成理,還得順著我批評該不起訴處分書的荒繆加「沒水準」,不然我大概會把這前後三份不起訴書都送監察院檢舉去。至於我那超有水準的「第三次刑事聲請再議狀」,當然不負眾望,讓我第三度再議成功!我問法界同學們再議成功次數與案件被起訴機率是否成正比?得到的答案讓我很不舒服,因為是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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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上四張照片,一張是我的寶貝女兒畢業時的合照,
切蛋糕是2007年11月參加歐盟研習班時,
潛水那張可是我第一次下海實地潛水----
不是一般人去的東北角,
而是馬來西亞潛水聖地「斯巴丹」。
泳渡日月潭這張一定要用,
我朋友蒙面俠可真是明眸皓齒!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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